“广场审判”讨薪民工有违法治精神

直播 光华台 2016-08-30 15:10:24

3月16日,四川阆中市法院在江南镇公开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有期徒刑。去年8月29日,百余民工聚集在阆中市某商品房项目部索要拖欠工资无果后,在张某等人的煽动下,前往南津关古镇堵住景区大门,不准游客进出,并谎称“警察打人”,将前来劝解处理的警察挟持至市政府,以此迫使政府向开发商施压,沿途引来大量市民围观。(3月17日财经网)

以非理性乃至极端方式讨要欠薪,有关肇事者必须担责、接受司法裁量,这本身就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然而令人不解的是,阆中对此所作的“广场审判”方式,从媒体报道上看,当地以村为单位,组织上千群众进行观看——将先受伤害继而过度维权的民工押上受审台示众,明显有违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

公审公判隐含了 “有罪推定”潜台词,有违程序正义,因而被现代司法理念所不容。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联合发布了 《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2003年最高院下发 《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重申,要完善及时宣判制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时任最高院副院长沈德咏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强调,这项规定明确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是对一些地方动辄开展所谓“集中公审公判”等运动式审判活动的否定。时至今日,仍有地方热衷于搞“广场审判”,不能不令人惊愕。

以案释法,可以有多种形式,应将每一起案件的审判都当成普法课堂,所有细节、每个过程都应经得起法律裁量、社会评价和历史检验。若不首先打开百余民工工资遭遇拖欠的问题症结,厘清“过度维权”“非理性维权”“极端方式维权”背后的真正原因,简单作出的司法裁量势难真正打消公众疑虑。更何况据有关媒体报道,事后涉事民工及家人多次上门向受伤民警赔礼道歉,民警也表示了谅解。在此情况下有关方面还要作“广场审判”,组织上千群众围观,其意何在?难道不如此以暴制暴,就不足以营造判刑一人、震慑一方之效?

比法律文本更为重要的,是法治文明,是司法裁量者对法律公器的审慎和敬畏。与现代法治文明格格不入的“广场审判”当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