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中案件报道的几个原则
二、法制新闻中案件报道的几个原则
目前新闻界和法律界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立案说,即案件一旦立案就可以报道;二是结案说,即案件办理完结以后才允许采访报道;三是文责自负说,即在法院宣判前,新闻机构可以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种主张都没有得到官方的认可,在实际操作中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那么,法制新闻在案件报道方面应当把握一些什么原则呢?综合专家意见和报社的操作情况大约有以下10条:
1、要选择典型案例。
社会上每天都可能发生许多案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进行报道,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进行报道,报什么,不报什么,作为媒体都存在一个选择的问题,只有那些具有典型意义和新闻价值的案例才有必要向社会披露和向大众传播;
对于检察机关的典型案例来说,就是要选择那些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社会大众具有较高关注度,能够起到普法、释法、传播法治理念作用的典型案例。
流浪汉被撞身亡,检察院建议并支持民政部门为死者主张权利
“无名氏”获赔6.2万元
时间:2006年11月13日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的主持下,交通肇事司机卢某及肇事车主某砂石厂与宜昌市救助管理站达成调解协议,肇事司机卢某、砂石厂分别支付事故死亡者“无名氏”赔偿款2万元、4.2万元,该款在5年内由救助管理站专户保管,如查明死者身份,将全额支付死者亲属。如5年内无法查明死者身份,该款将作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6月6日晚8时许,宜昌市伍家岗区白沙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卢某驾驶某砂石厂的自卸货车将正在横过道路的流浪汉当场撞死。卢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该流浪汉死亡后,尸体一直无人认领。
伍家岗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审查认为,虽然无法查明无名流浪汉的身份及直系亲属,但其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9月19日,该院向宜昌市民政局正式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这种救助是法定救助,因此民政局应安排该市救助管理站为无名流浪死者主张权利,提起公益诉讼。
该市民政局采纳了检察建议,由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卢某、砂石厂赔偿无名流浪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8万余元,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额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采访札记:
无名流浪者遭遇车祸死亡,怎样才能实现其获得赔偿的权利?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检察院就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发出检察建议,由该市救助管理站提起公益诉讼为无名流浪死者主张权利,并使其最终获得赔偿,就是一种很好的探索。
虽然这种做法目前“于法无据”,但同时也是“法无禁止”。既然交通肇事者负主要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暂时找不到无名流浪者的近亲属,但法律不应认定其没有近亲属,其索赔权利也应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由社会团体或者相应社会救助组织代为主张权利,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类似的案例在各地发生较多,为规范起见,还是应该推动完善相关的立法,以保护无名流浪者的合法权利。
2、报道案例要注意导向性。
同是一个案子,切入的角度不同、报道的思路不同、采访的重点不同、写作的方法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比如,美国记者对于一起小抢劫案的报道:
星期五夜间一名蒙面人闯进吉普逊酒店,并抢去1056美元。抢劫后,他逃进一小巷。当时的店员是罗勃脱·辛普生,42岁,家住第四街206号。据他说,大约在7点35分,一个戴红色滑雪面罩的男子进入酒店,并命令他把钱柜里的钱都拿出来,放在一个纸口袋里。辛普生不得不服从,但他趁机偷按了柜台下的报警按钮。这名强盗随后把辛普生关入店铺后面的一间储藏室里。
警察局接到报警后,即去酒店。他们看见强盗向南逃去,拐进一小巷后失踪。
据辛普生说,钱柜里装有1056美元,此强盗的身高约为5.1英尺,他的右手拇指缠有纱布,身穿蓝色紧身裤、黑色皮上衣。
警察尚未发现嫌疑犯。
这篇报道材料是充分的,这种材料可以从警察局报告书中获得,但另一家报社的记者不满足警察局的材料,他采访了店员,发现店员有不少牢骚。于是写了以下的报道:
“我真是受够了这种抢劫的罪,更怕被打死,所以我想向老板辞职不干了。”这是42岁的辛普生说的话。他今天向酒店老板辞去了夜间营业员的职务。这是3周内这家酒店第4次被打劫。
辛普生说有一个戴红色滑雪面罩的人约在晚间7点35分走进酒店逼他给钱,强盗威胁说如果不合作就要开枪击碎他的脑袋。他交出1056美元以后,强盗就把他关进一间储藏室里。他接着说:“我只好照他的话做,但我偷偷地按了报警器。我觉得警察局很有问题。我曾多次请求过他们在附近设岗,但他们一直没有采纳我的意见。”
据警察局的记载,这家酒店于9月10日被劫走502美元,9月14日被劫走732美元,9月24日被劫走221美元。每次被劫时,在场的营业员都是辛普生。他说:“很可能上一次是同一个强盗干的。我不能肯定,因为上次戴的面罩是另一种样子的。”
警察局局长拉尔夫·马歇尔说,他已派警车经常在该酒店附近巡逻,并在考虑店主关于在附近设岗的要求。
辛普生说:“那太妙了,让他们找人接替我吧!我是不干了。”他形容这名强盗是大汉,身高约为5.1英尺,身穿蓝色紧身裤、黑色皮上衣。他的右手拇指缠有纱布。
警察还没有找到嫌疑犯。
这样一篇报道需要记者尽心采访。他描绘了在高犯罪率地区人心的恐惧和不安,并引用了采访对象的原话。他运用倒金字塔写法但很有想象力,报道引人入胜。
3、有些案件一经披露可能妨碍侦破或危及当事人人身安全,媒体就应当暂缓报道。
如绑架案在人质被安全解救以前,毒品、走私案在未破获之前,媒体就不能报道案件的发生,更不能跟踪报道案件侦破全过程;
比如,上个世纪90年代播出的大型禁毒系列纪实片《中华之剑》,真实反映了广大禁毒民警的危险工作环境和艰苦生活条件,讴歌了禁毒民警不怕流血牺牲,舍身与毒贩们搏斗较量,为了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的治安稳定,甘愿奉献自己的壮烈之举。
该片播出后引起了广大观众的强烈共鸣,但同样也刺激了毒贩们的神经。
毒贩们从电视中辨认出缉毒英雄们的身影,并对他们进行了疯狂的报复!一些缉毒英雄因此遭到毒贩的报复而壮烈牺牲,连他们的家人也受到了毒贩的威胁,最后竟有120名战士及其家属为此献出了生命。幸亏缉毒部队及时进行了大规模的调防,才没有造成更大的伤亡,但已给当地的缉毒斗争带来很大的困难。这样的情况在其他的一些反映公安民警侦破案件的纪实片中也存在。
虽然,这些纪实片的出发点是好的,可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了保护英雄们安全利益的环节,使得好事变得不那么完美,甚至好事变成了坏事。难怪中央宣传部对各类大案的纪实片紧急喊停!
新闻报道就其本质来说是公开的、外向的大众传播,公开度越大越吸引人,传播面越广见效越快。然而司法战线是隐蔽战线,讲究策略和手段。出于这样的矛盾交汇,报道应从有利打击犯罪、有效保护卫士的职业道德出发,理性地避开内幕秘闻诱惑,把握好这类报道的公开度。
4、在刑事大案的报道中,媒体应严格限制披露警方侦破手段及过程,以免为罪犯提供反侦破经验。
5、对于待判决案件应以客观事实报道为原则,不宜作带有明显倾向的评论,更不能抢先司法程序使用定性式语言进行报道,否则就有干扰司法之嫌。
比如,早在1998年的“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判决前,新闻传媒就对张金柱形成了声讨之势。有家报社记者在案件尚未判决的情况下,即配发了措辞严厉的评论宣布张金柱是死有余辜的罪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自然引起了广大受众对张金柱的公愤,正如后来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所言,“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正是在新闻媒体的一片“轰炸”和“喊杀声”中,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院最终不得不对张金柱做出死刑判决。而依照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最高刑为15年。难怪张金柱在临死前哀叹,他是死在新闻记者手里而不是死在法律手中。事后,不少司法界人士以此事件为“媒介审判”的典型,抨击媒体干扰司法公正,影响司法独立。
6、案件报道一定要客观公正,尤其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报道中,不能偏听偏信,也不能偏袒某一方,更不能故意炒作。
7、在案例报道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即使是一个被核准死刑的罪犯,他的人格和隐私只要与案件无关,也不宜作负面的渲染。
8、出于人道的关怀,不应强行采访受害者,以免对其造成再次伤害。
比如对强奸案件中的被害人,如果受害者不愿意接受采访,记者就不要强求为难。
9、报道之后要及时跟进。
因为整个案件是动态的,案件本身有一个过程,办案也有一个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程序,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侧重点和特点,所以报道案件也要随着办案的流程及时跟进,客观地、全面地反映案件的动态进展情况;比如,两家媒体对同一个庭审的不同写法。
第一种写法
肩题:军中姊妹花告观光园侵犯肖像权
主题:双方律师庭上拉锯砍价
案件提示在建国50周年国庆大阅兵中,一对飒爽英姿的“军中姊妹花”给全国人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成名后,张薇薇、张丽丽姐妹俩的照片被厦门英雄三岛战地观光园用作商业广告。昨天,姐妹俩告观光园侵犯肖像权、索赔40万一案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虽然众人希望见到的姐妹俩没有到庭,但她们的律师为了争取更多的赔偿,与到庭的观光园老总展开了一场毫不气馁的“谈判”。
开端:双方都称谈不拢
双方表情:严肃
鉴于双方都有调解意向,在庭审接近尾声时,法官邢丽华宣布休庭10分钟。于是,原被告方离席到楼道里“密商”起来。但回来后,双方神情严肃,大家知道谈崩了。虽然原告减了一半到20万,但被告仍无法接受。他们强调,公司在事件中没有过错,但为了息讼,愿意适当补偿一些。
发展:原告提出让步
双方表情:胶着
“15万,不能再减了。”原告律师退一步分析说,姊妹俩一人赔偿5万,律师费、打官司的差旅费等共计5万。“15万,一点不为过。”原告律师再次强调。“我们只能出10万,这是底线。“被告律师第一次亮出了他们的心理价位。
高潮:法官出面调解
双方表情:默许
“10万,15万,差距不大。大家都再让一步。”法官朝原、被告笑了笑,见机从中主持调解。当法官说出12.5万的折中价要双方考虑时,原告律师赶紧把姊妹俩的父亲叫出法庭商量。进来后,原告律师高喊:“13万,一次付清。”新赔偿金额报出价后,法庭安静了一会儿,大家都在心里掂量着。被告律师看了公司总经理一眼,总经理嘿嘿地轻声笑两声点了点头。
结局:合影留念
双方表情:笑了
总经理一点头,法庭全体人员释然。法官当场制作调解书,她边念边写:“……公司在5月31日前,一次性付给张薇薇、张丽丽损失13万元……”调解结束后,原、被告互相握手,并用摄像手机合影留念。
第二种写法
肩题:军中姊妹花肖像权纠纷案有结果
主题:姐妹俩获赔13万
某报讯 曾被广泛报道的军中姐妹花张薇薇和张丽丽状告厦门英雄三岛观光园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历经3年终于有了结果。昨天,经丰台法院主持调解,姐妹俩获赔13万元。
在新中国成立50周年阅兵仪式上,担任护旗手的双胞胎姐妹以其英姿飒(sa)爽的形象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姐妹俩成名后,很多企业不惜花重金找她们拍广告,均被断然拒绝。2001年9月11日,姐妹俩发现被告未经原告二人同意,擅自利用她们在天安门阅兵式上的肖像,在《中国国防报》上刊登广告,进行商业性营利活动。
姐妹俩认为,被告擅自利用原告二人的肖像进行营利性活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在原登载侵权广告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二原告损失40万元。
昨天,张薇薇和张丽丽没有出庭。被告辩称,报纸使用原告的肖像及版面设计都是其单方面决定的,此外,观光园是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国国防报》作为军队报刊也承担着宣传国防教育的职责。原告作为军人以正面形象为国防教育做宣传,没有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因此不能认定构成侵权。
双方经质证和法庭辩论后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后自愿达成上述赔偿协议。
10、在案件报道中,要注意合理掌握报道分寸。
对不适于公开报道的内容要加以必要的过滤和技术处理,不宜详尽地描述犯罪手法,同时要避免将一些特别残酷、恐怖、血腥、淫秽的细节和盘托出,以免对公众造成不良影响。
比如,2006年4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抢劫案件。各个犯罪嫌疑人经预谋在某麦当劳餐厅门前,趁被害人打开汽车车门毫无防备时,将其强行挟持在后座上,抢得人民币2100元及手机一部,并将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7万元的轿车藏匿于嫌疑人的亲属家中,3人再次伺机作案时被抓获。经搜查,3人随身携带有手铐、眼罩,以及印有“百年好合”字样的用来遮盖车号的贴膜。
令人震惊的是,3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供认,采用此种作案方法,是从北京一档收视率极高的名牌法制节目中受到的启发,他们模仿节目中披露的作案手法,有预谋地进行了分工、准备了工具等。
在案例报道中,虽然对一些细节的描写往往不可避免,但是,如果将犯罪分子作案过程、犯罪手段描写得过细,就有可能成为教唆犯罪的反面教材。作为新闻工作者,如果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度的政治敏感,完全可以预见到某些细节的披露可能会产生的负面效果,因此,在报道中对于案件细节的披露就会慎之又慎,特别要避免为提高阅读、收听、收视效果一味渲染作案细节的倾向出现,尽可能避免案例报道可能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